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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陆一律师 赵陆一律师,2005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院,师从著名学者马忆南教授。其先后就职于西南政法大学、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现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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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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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应注意的问题

拘留是指由法定专门机关对实施违法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自然人,依法采取的短期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①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宣布拘留,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按手印。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拘留时,任何人都不得抗拒或阻拦,执行拘留的人员如遇有反抗,可以使用武器和械具等强制方法,但一定要适度,决不允许不出示《拘留证》而强行捆绑被拘留的人。

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人,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讯问。

③公安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没有通知的,应当将没有通知的原因记录在案。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主要有:结伙作案的同伙尚未抓获,他们闻讯后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结伙作案的其他同伙有待查证或者尚未采取相应的措施的;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其他人同本案有牵连的。当上述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通知。

④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对于超期拘留的,被拘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有权要求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释放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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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拘留的特征

1、拘留权由法定专门机关依法行使。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与民主权利不受侵犯。拘留适用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问题。因此,我国法律只赋予特定的国家专门机关即公检法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决定适用,其它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无权适用拘留,否则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严重侵犯,应依法追究责任。

2、拘留只能依法适用于特定对象,即实施违法性并达一定严重程度的自然人。首先,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因此只能对自然人适用,而不能也无法适用于法人或其它组织;其次,拘留的适用要求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达到依法应予拘留的程度。无论是作为行政处罚措施还是诉讼保障方法,拘留均不是唯一的,如行政处罚措施中,除拘留外还包括警告、罚款等;刑事诉讼保障方法除拘留外还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之所以适用拘留,是因为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依法应予拘留的程度,否则可能适用其它相应的处罚措施或诉讼保障方法,而不应适用拘留这种强制方法。

3、拘留的方式表现为对被拘留人的强制关押,拘留是一种较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只有通过依法对被拘留人一定期限的强制关押,才能体现拘留的严厉程度。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4、拘留的期限较短,一般均在15日以下,因而是暂时的。我国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拘留期限,均在15日以下,只是在法定特殊情形下,对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依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最长可达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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